◎=召集人;○=成員
董事會成員 | 審計委員會 | 薪酬委員會 |
---|---|---|
簡士堡 | ||
湘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米湘菱) | ||
蔡鴻玟 | ||
吳盧亮 | ||
畢祖明 | ○ | ○ |
邱蔭久 | ○ | ○ |
蘇靖棋 | ◎ | ◎ |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之運作,以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以及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監督為主要目的。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1.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11.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成員人數至少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過半數成員應為獨立董事。召開時,得請本公司董事、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薪資報酬委員會對於會議討論其成員之薪資報酬事項,應於當次會議說明,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該成員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表決權。
薪酬委員會職權如下,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召集時應載明召集事由:
1. 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2. 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標準、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3. 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依據績效評估標準所得之評估結果,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